著作權法筆記2 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人格權
以下內容為東吳大學課程「大家來練著作拳(權)」上課筆記
授課老師: 章忠信 教授
課程網址:
http://211.76.247.16/admin/tool/mooccourse/courseview.php?id=291
著作人格權包含:
- 公開發表權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不當修改權
2-1 誰可以發行兩蔣日記?
著作人就其著作有"一次性"的公開發表權
對於:是否發表 何時發表 怎麼發表 誰來發表
著作權人對於以上四件事情有權決定
待考證 再想想 純自娛
涉及隱私 涉及肖像
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時間: 著作人格權永久被保護
案例:兩蔣日記
著作財產的歸屬
以下兩點可以被繼承
- 日記本物品的歸屬
- 著作財產權
公開發表權屬於著作人格權,不可以被繼承
因此兩蔣日記的著作人格權不能繼承
2-2 畫家送給我的畫,我可以公開展出嗎?
畫作牽涉到哪些權利?
- 所有權 (物權)
- 著作人格權 (當中含有 公開發表權)
- 著作財產權 (當中包含 公開展示權)
- 可能還有隱私權,肖像權等
畫家送畫,權利轉讓機制分析 -> 物權轉讓,得到畫的人有畫作的物的所有權
著作權法規定:
如果畫家把從未發表過的畫作(著作)送給他人,收到畫的人就變成畫作的所有權人
畫的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推定,畫家同意畫的所有權人具有公開發表的權利(認定其同意)
既然是推定,如果有其他情況,那就可以另外自訂清楚 (原則上還是尊重著作人的意願)
2-3 碩、博士論文可以不公開嗎?
碩博士生是著作人,享有公開發表權
關於公開論文的好處
公益層面
- 學術交流
- 公開透明
- 品質提升
著作權法對於碩博士論文的規定
- 碩博士論文,規定要送國家圖書館保存
- 碩博士論文,如果沒有特別的情況推定同意公開發表!
- 如果碩博士生有特別註明,本論文不公開,或是幾年後才公開,那就要遵照著作人的原意
關於這件事情,教育部經濟部擬修法強制公開
修正草案:
按照學位授予法,要交給國家圖書館,應該要公開,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
2-4 冒名創作會侵害甚麼權利?
“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對於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或衍生著作(例如小說拍成電影)上,在公開發表時,有表示本名,別名,或是不具名的權利
侵害姓名表示權的例子
- 不標示原作者
- 取代原作者 (說成別人寫的)
- 真實姓名取代筆名 (名字亂寫)
- 甲筆名取代乙筆名 (名字亂寫)
冒名創作的侵害
- 著作權法修正(現行法):
冒用別人的姓名是民法上姓名權的侵害,不是著作人格權的侵害
2-5 教授掛名學生論文會侵害甚麼權利?
思考點: 誰是著作人
教授不是學生論文的著作人
因為同一實驗數據,同一個成果,由不同的人來解釋是不同的!
做實驗的人跟寫論文的人不同時,寫論文的人是著作人對於教授,實驗者在論文當中致謝就可以了
老師改作文,不是作者,所以不是共同作者
翻譯者,是翻譯著作之作者
沒有寫論文,就不會是著作人
著作人有權同意,是否掛名 <- 但違反學術倫理
取得著作權人同意而掛名,可以,但是違反學術倫理
著作權法裡面,沒有掛名作者,只有共同作者
只有共同參與作品完成的執筆者,才是共同作者
2-6 小說拍成電影要如何忠於原著?
本章討論"禁止不當修改權"
修改如果造成著作人名譽受到損害,則著作人會行使禁止不當修改
"名譽上面的損害"認定標準:誰說的算?
–> 司法機關說了算
禁止不當修改權,常見案例
- 喜劇變成悲劇
- 任意修改題目或內容
- 添加小標題不精確
- 不當刪減內容
- 正體字直排著作改為簡體字橫排
小說拍成電影如何忠於原著?
- 改編電影的限制:
- 成本 (場景是否太大,拍片成本過高)
- 內容 (是否暴力色情)
- 改編電影的考量:
- 埋梗
- 特別情節
- 戲劇張力
2-7 戶外的公共藝術品褪色或殘破,藝術家可以要求修繕嗎?
本章討論"禁止不當修改權" 屬於"著作人格權"的一種
作品本身"物"的所有權移轉不影響作者的著作人格權
誰的不當修改?
風吹,日曬,雨淋
何謂視為侵害著作權?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的方法去侵害著作
常見案例
- 不當移置
- 不當改顏色
歐洲藝術品放在歐洲庭園裡的裸女雕塑,拿去賣去給色情場所擺放
–> 這是一個侵害著作人名譽的實際案例
若所謂的"不當修改"的原因是非人為的:
年久失修
天然毀損
滄海桑田
喜新厭舊
這部分就要透過合約的方式來約定
- 誰負責修繕
- 退場機制
- 經費誰出
2-8 可以把李白的詩變成杜甫的嗎?
李白 靜夜思 床前明月光 …
著作權法規定:
著作人 指創作著作之人
姓名表示權: 著作人有權使用 本名 別名 或不具名
於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上的表達權利
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限: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涉及公共利益的問題:
李白的詩 -> 被我們改了,後人學習時可能會被混淆
侵害著作人格權之效果
- 民事救濟
防止請求權 -> 還沒發生前可以要求
排除請求全 -> 發生侵害時可以要求
損害賠償 -> 金錢上的損害賠償
判決登報
如果著作人死亡
著作人的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6.祖父母 得以請求主張該權
除了經濟利益的方面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外,以上民事救濟都可以代為主張
- 刑事責任
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以下的罰金
告訴乃論
檢察官可以代為告訴
弄錯著作人時怎麼辦?
引述來源的著作人是誰發生爭議時,只要有所本,不小心弄錯就不構成故意侵害著作人的姓名表示權
2-9 畫作層層轉買增值,畫家可以要求賣家分享利潤嗎?
國際著作權法上的"追及權"
先看個案例
<地主悔不當初>
40年前賣出土地,但是 40 年後那塊土地變成 101 大樓
地主不得主張分一杯羹
案例
<藝術家的無奈>
40年前邁出的藝術品,如今價值連城
這東西跟土地不一樣!
土地是一般的財產交易,隨經濟發展改變
藝術創作是無中生有
創作者與作品的聯繫很緊密
收藏者因藝術品獲益,創作者不應一無所有
1886 伯恩公約
增設條文
各國可以考慮增設追及權制度
每次被轉賣,所增加的市場售價,都能分享到部分好處!
歐盟有列入規定!
p.s.
為利於增值利益之公開合理計算,追及權之執行,限於合法公開拍賣場所之藝術品買賣增值之部分利益分享,其他藝術品交易管道風險較高,也較隱密而不易確認增值金額。
藝術品買賣應該
- 正式的拍賣場合
- 真跡,非盜贓物或掠奪物
創作是一種天賦人權
- 藝術品不是一般物權財產
我國目前的著作權法尚未有追及權
依據現行著作權法,藝術家賣出藝術作品,不能對藝術品的增值再主張任何權利。
2-10 拍攝戶外活動照片會侵害肖像權嗎?
肖像權的法律問題
肖像權規範在民法中人格權的一種,"自然人"才有此權利,動物沒有!
隱私權亦有肖像權概念
肖像權是(民法)人格權的一種,可主張期間: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肖像在一定範圍內,可被自由利用!
例如 公眾人物之公開活動
一般人公開活動之照片正當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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