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筆記8 著作權的相關議題
以下內容為東吳大學課程「大家來練著作拳(權)」上課筆記
授課老師: 章忠信 教授
課程網址:
http://211.76.247.16/admin/tool/mooccourse/courseview.php?id=291
8-1 什麼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探討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
著作權法第81條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著作權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也可加入集體管理團體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實務上
少數財力雄厚的著作財產權人所設立的,因為開辦費用很高昂
但是這個團體是一個公益的社團法人,是一個特許的組織
該組織對政府承諾,願意為全體服務,不是只為少數人服務
這個團體是著作財產權人跟利用人之間的橋樑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 不是維權組織
- 是促進著作廣泛利用的組織
- 該團體從利用人所支付的使用報酬,扣除20%以下的管理費後,剩餘的分配給著作權人
授權的種類
- 概括授權
- 授權利用全部
- 個別授權
- 授權使用其中一個
集體管理
- 主要處理所謂小權利之高效率授權針對
- 常常被大量利用
- 替代性高
- 使用報酬極少
談判成本高,但收到的使用報酬很少,不可能兩個人單獨坐下來談的標的
最常見的例子就是,賣場,廣播,健身房等等的音樂使用相關的問題上
習題檢討
「著作財產權人為行使權利、收受及分配使用報酬,經著作權專責機關之許可,得組成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雖是著作財產權人所組成,但目的是服務全體著作權人及全體利用人,屬於需要經過特許的公益性社團法人,不是著作權人團體。
8-2 是不是一定要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這個團體要發揮功效,一定要吸收所有的所有著作人,才能去面對所有的利用人
因此要吸引著作權人
著作權人為什麼要加入?
- 授權成本很高
- 利用人無所不在 (可能在世界各地,可能無時無刻都有)
- 授權是專業
- 方便著作的利用
利用人為什麼要接觸?
- 授權成本很高
- 授權人無所不在
- 授權是專業
- 方便著作的利用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外
著作人自行處理的話,要確定著作權人跟集體管理團體之間的關係非專屬授權的狀態(若已有專屬授權,則不能再自行處理授權)!
以下情況中,著作人自行處理授權問題較為划算
- 授權成本低
- 計算與監控成本低
- 少量或特定利用
- 權利人的意願
8-3 什麼是製版權?
這是我國特有的制度
為了保護年代久遠或不受著作權保護的著作(例如: 古人的創作)
製版權
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或就美術著作原件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並依法登記者
製版人就其版面,專有以影印,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
製版權之時效
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十年製版權目的為何?
- 鼓勵公開私藏古書
- 古畫之利益交換制度
因為年代久遠的古書古畫,收藏家不願意公開(因為人人可以複製)
所以藉由製版權,讓收藏家願意分享 - 古書整理印刷 原版修補 或 重新排版
- 古畫真跡首次複製公開 (首次複製才能申請製版權)
製版權注意事項
- 依法登記,有十年的專有權利
在這十年間,其他人要印,都要經過其同意 - 但無法禁止其他人就古書相同內容去重新製版
因為只用內容,沒有用版
- 依法登記,有十年的專有權利
其他案例:
某甲有宋版的李白全集
某乙也有宋版的李白全集
如果各自擁有,得各自去申請製版權
章老師的話
著作權不能稱為版權
因為版權會跟製版權搞混**
8-4 經營藝術銀行應該注意什麼著作權議題?
政府支持
主要概念
花錢去買新的藝術家有潛力作品
購買+保存+保險
總有一天會增值
算是一個投資!
買完後除了保存等待增值時也要活用!
常見的有展示行銷、出租或出借
藝術銀行只取得藝術品的所有權
並沒有著作財產權,也沒有著作利用之授權
所以要去文創行銷的話,應該要取得授權藝術品的出借,並不在著作財產權的範圍,
而是藝術品所有權人的權利 (藝術銀行可以自由出借)
出借,不在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範圍
藝術品銀行的權利
- 散布權
- 公開展示權
- 重製權
- 出租權
關於藝術品的轉賣
藝術品著作原件所有權的移轉,要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
如果是買到真品及合法重製物時,權利人不可用散布權干預
所以藝術銀行可以轉賣藝術品
關於藝術品的公開展示
- 著作人對於未公開發行的藝術品有公開展示權
- 藝術品所有權人或所授權之人有公開展示權
為了製作導覽手冊,可以重製藝術品(合理使用)
關於藝術品之出租
只要是著作原件或合法的重製物,可以出租!
藝術品出租不受著作人的出租權之限
涉及重製時
要經過授權
除非同時擁有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
8-5 圖書館經營應注意什麼著作權議題?
圖書館的典藏
單純收藏
可以各種書類+各種版本
關於出借
- 只能出借正版
- 不得出借非法版本(盜版)
關於 CD/DVD 之播映
讀者行為
讀者自行帶到館外利用,可以,因為圖書館只有出借而已若為圖書館提供的設備觀看
則需要使用公播版才行圖書館若要放到網路上,也需要取得授權
圖書館經營之複製
為了保存資料
圖書館,限買不到的內容,因館藏毀損了,得以全部複製
關於讀者影印
- 讀者在合理使用範圍,影印複製
- 讀者使用圖書館之機器去印,不可以借出去到影印店去印!
- 圖書館要再影印處,告示提醒尊重智慧財產權
- 圖書館提高影印之費用,以價制量
8-6 OTT經營應注意什麼著作權議題?
探討網路影音公開傳輸權與科技保護措施
- OTT = Over The Top (機上盒)
隨著科技的發展,OTT泛指這個技術的內容
所以
OTT指的是將數位影音內容,透過網路傳送至消費者端之各種接受設備
因此,經營OTT應先取得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授權。
- OTT牽涉到的著作財產權議題
- 公開傳輸權
- 重製權
- 防盜防拷措施 -> 科技保護措施 -> 給使用者付費
當今的實務上,OTT業者的收入來源是廣告商,廣告商付費,使用者不用付錢
- 關於科技保護措施
為了保護鎖碼技術行銷技術內容的業者
不可以規避或破解著作權人所設置的防盜考措施,否得要賠償
不可以製造,輸入破解防盜拷措施
目前的修正草案
擬針對提供破解者,造成他人損失,加以刑事責任
8-7 平行輸入真品也違法嗎?
探討真品平行輸入
著作財產權當中
關於散布權
- 沒有經過著作權人同意,不得轉讓著作原件或重製物之所有權
- 但是有限制:所有權人買到合法原件後可自由轉讓
這是「第一次銷售理論」or「權利耗盡原則」
這個限制達到著作權與物權之間的均衡
- 但是有限制:所有權人買到合法原件後可自由轉讓
關於輸入權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
- 為何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因為市場區隔的問題,著作權人可能在國外賣低價- 消費者在國外購買合法的著作也不得平行輸入
在海外購買到的正版著作權商品既然不是盜版,不可以(多數量)輸入台灣轉賣,賺取差價。
- 禁止真品平行輸入之例外
- 消費者自用的
- 入境行李帶的一定數量的重製物
(簡單來說不是大量散佈的)
- 為供輸入者個人非散布之利用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 屬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著作重製物者,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
國際間目前對於是否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尚無共識!
我國目前是禁止的!
8-8 使用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探討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的保護
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規定,著作權人生存期間以及死亡後五十年
著作財產權消滅的著作,大家都可以自由利用
BUT !!!
我們有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民國96年完成立法)
範圍:
原住民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可以受法律保護!
經過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認定並登記,可以保護(登記完成開始保護,並沒有回溯保護效果)
享有 智慧創作專用權
包含
- 智慧創作財產權
- 智慧創作人格權
- 公開發表
- 表示名稱
- 禁止惡意修改內容
智慧創作之專用權人,應以特定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名義
因此外人要用,要經過同意
立法目的:
- 文化尊重
- 不得亂用
- 尊重族人的傳統用法
- 利益分享
- 用人家的東西有獲利要分享
如果侵犯的話,目前只有損害賠償機制
所以原住民傳統智慧創作,一般外人是不可以隨意使用的!
需要授權才能用!
8-9 適用故宮典藏的古物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古物今用
- 古書跟古畫翻拍是重製行為
- 古物的拍攝,因為有光影,構圖等控制,可以是一種攝影著作
文化資產保存法
- 保管機關可以限制民眾不得複製或監製
- 原因是希望不要以假亂真
- 違反規定者,主管機關要求改正,若不改正則施以罰鍰(三十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
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規定
- 古物的複製: 依照古物原件
原材質,原貌再製作者 - 古物之再複製: 非依照古物原件,而是對古物複製品
再予以重複製作者
針對原材質,原貌再製作者,才需要經過保管機關的許可及監製
如果非原材質,原貌再製作者,例如把翠玉白菜用塑膠材質做成鑰匙圈,則不需經過保管機關的許可!
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之圖像授權
典藏檔案,開放授權,自由利用
是一種物權之授權 (也就是數位檔案的授權)古物的拍攝如果是攝影著作,或是視聽著作,那就是著作利用之授權
8-10 參加徵文比賽會喪失著作權嗎?
探討徵文比賽的要約跟承諾
契約之成立: 要約+承諾
雙方都應受到契約條件之約束
法律上有
- 要約之引誘
- 要約
- 承諾
報社投稿
徵稿是要約之引誘
投稿是要約
要刊登就是承諾
不刊登的話就是拒絕了
這跟菜市場買賣雷同!
老闆: 一件100 (要約之引誘)
個人: 50 ! (要約)
此時
-> 老闆如果說: 成交 (承諾)
-> 老闆如果說: 不賣 (拒絕)
徵文比賽
比賽規則本身就是一種要約
參加比賽是承諾
於是參加比賽後,合約就成立了
參賽者對於比賽規則是不得討價還價的
主辦單位制定了比賽規則後,參加者接受規則來參與比賽,雙方都要按規則走!
徵文比賽是合約
若比賽規定,稿件獲獎後,權利歸主辦單位
對參賽者是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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