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筆記6 著作財產權的限制
以下內容為東吳大學課程「大家來練著作拳(權)」上課筆記
授課老師: 章忠信 教授
課程網址:
http://211.76.247.16/admin/tool/mooccourse/courseview.php?id=291
本篇重點:合理使用、強制授權
6-1 利用著作如何可以不必取得授權?
章老師的話
著作權法的立法,並不是在保護著作權,而是在於利益的均衡!
增加公眾接觸著作的機會,避免壟斷創作發明
著作權保護著作的表達,但是不保護著作的思想、概念、方法
著作人的權利主要處理上可分為
- 利用控制權
- 利益分配權
著作權之限制
- 有限的保護期間 -> 有限的控制權與分配權
- 合理使用 -> 限制控制權與分配權 (使用時不必告訴原作者)
- 強制授權 -> 限制控制權,保障分配權 (強制使用,作者不得不同意,但利用後的經濟利益會分給原作者)
合理使用範圍
基於新聞報導,評論,研究,教學,行政,立法或司法目的,私人非營利少量利用之目的等等
著作權法之「合理使用」是限制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用控制權」及「利益分配權」。
強制授權
- 重製權的強制授權 (未入法)
- 翻譯權的強制授權 (已刪除)
- 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 (第69條)
- 孤兒著作的強制授權 (文創法第24條)
現階段,重製跟翻譯要透過雙方合意的授權,才得以使用
著作權法之「強制授權」是弱化或剝奪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用控制權」,但仍保障其「利益分配權」。
6-2 什麼是孤兒著作?孤兒著作應該怎麼利用?
複習
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著作人終身 + 死後50年
著作人的權利
- 利用控制權
- 利益分配權
授權利用是著作權之核心
何謂孤兒著作?
- 仍受著作權法保護期間
- 著作財產權人不明
- 著作財產權人所在不明 (人還在,找不到)
–> 找不到人授權
孤兒著作強制授權
- 利用控制權剝奪
- 保障利益分配權 (錢要拿出來,等權利人出來領)
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
一著作一申請案,行政規費每件 5000 元
規費貴的原因:
- 不鼓勵孤兒著作之強制授權
- 期待合議授權
- 不得已時才用孤兒著作強制授權
希望大家標示著作權資訊,避免產生孤兒著作
歐盟採取各方確認、文化保存,排除商業利用
6-3 利用音樂著作灌唱片可以不必取得權利人授權嗎?
著作權,權衡以下兩者之間的平衡
創作者的私權 v.s. 公眾接觸著作的機會
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
針對流行音樂
著作人創作出作品後,唱片公司會想要透過買斷來壟斷該音樂之財產權
一但買斷了後,唱片公司會壟斷該音樂,不允許別人就同一首歌再去灌唱片食
需要有一套制度來打破這個限制
著作權法第69條:
錄有音樂著作之銷售用錄音著作發行滿六個月,欲利用該音樂著作錄製其他銷售錄音之作者,經申請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強制授權,並支付使用報酬後,得利用該音樂著作,另行錄製
強制授權之標的是音樂著作而非錄音著作
但是不得銷售到境外 (只允許我國本地)
不得外銷的用意在於
音樂著作的強制授權是備而不用的
避免音樂被唱片公司壟斷,最主要還是希望雙方可以合意授權
強制授權 v.s. 合意授權
- 強制授權 -> 備而不用,避免壟斷,申請起來很花時間(授權慢)
- 合意授權 -> 充分顯示市場價格,授權迅速
目的:讓流行音樂可以快速流通,避免壟斷
6-4 戲劇院看演出可以錄影嗎?
私人重製的合理使用
表演場所的聲明可能情況
- 禁止拍照,錄音或錄影
- 鼓勵的大家錄影直播
- 這是一種授權利用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學理上叫做 私人重製 Private copying
限制:
使用非供公眾使用的設備 (必須是用自己的設備)
只能重製,不能上網
錄製的對象一定是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
表演場所的疑慮:
- 觀眾的錄製是否為了個人使用
- 觀眾的錄製是否為營利目的
- 觀眾的錄製是否合理範圍
- 觀眾的是否只是重製
因此,只能用契約管理來規範這些事情(禁止拍照錄音錄影)
透過契約約款,達到現場管理目的
針對"看表演私下錄影"此事:
消費者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可以合理使用 (自己錄音錄影給自己私下觀看)
但是可能會在購票時,票券上明文禁止拍照錄音錄影約定,有違約上的問題,所以要遵照合約的約定
6-5 一本書可以印幾頁?
討論: 私人重製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第51條
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範說明
- 個人或家庭使用,只能私人,所以不能全班都一起做
- 非營利之利用,因此不能使用在工作上
- 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圖書館的機器可以,但不可以拿到影印店去印 (因為影印店快又省錢,方便大量印)
利用範圍到底是否在合理範圍要注意的事項
- 利用的目的與性質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一本 1000 頁的書
印個 3 頁,應該OK
印 900 頁,顯然不行!
著作權法並沒有明確規範到底能印幾頁,但是可以透過換位思考,心裡自然有數
圖書館的做法
- 圖書館在影印機旁邊貼告示提醒
- 圖書館的透過機器印刷費的價格高,以價制量來管理
6-6 只要是學校教學,就都可以自由利用著作嗎?
教育目的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對於學校教學合理使用的規定
著作權法第46條
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合理範圍內可以重製別人已公開發表的著作
但是如果重製著作的種類,用途,數量,方法會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的權利的話,就不可以使用!
在學校擔任教學的人,目的是為了學校授課需要,在合理的範圍,才能合理使用
可以跟著教材去修改
必須要註明出處!
著作權法第52條
基於新聞報導,評論,研究,教學,行政,立法或司法目的,私人非營利少量利用之目的等等,得以合理使用
這條的合理範圍比第 46 條狹窄許多
不限主體,只問目的
可以上網,引用
要註明出處
著作權法第65條
利用範圍到底是否在合理範圍要注意的事項
- 利用的目的與性質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6-7 公園大媽每天早上跳舞也違法嗎?
討論: 公益活動之合理使用
公益的考量
只要非營利就能自由利用別人的著作嗎? 並不是!
公園大媽每天早上使用別人的音樂,著作權怎麼看?
著作權法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本條文之條件是很嚴格的: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未收取任何費用
- 未支付任何報酬
公益活動條件,舉例:
國慶大典的合唱
畢業典禮
學生社團的公演
公益活動之合理使用
可以轉播,但不能錄製,也不能上網
- 可以
- 公開口述
- 公開演出
- 公開播送
- 公開上映
- 不可以
- 重製
- 公開傳輸 (上網)
公園天天活動,到底算不算呢?
不算合理使用!
原因:
- 不是公益活動
- 天天為之
- 私益為主
- 有些活動有付費
解決辦法:
著作權利人把音樂交給「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
該團體跟所有的利用者做簽約授權
由該團體當窗口來跟欲使用內容者洽談,省去著作人的麻煩
6-8 製作點字書給盲人使用可以不要取得授權嗎?
討論: 視障權益的合理使用
為了讓大眾都有機會能夠接觸著作,必須對於權利人有些限制
立法目的,
為了能讓身障人士有機會接觸著作,必須轉化為無障礙版本
著作權法第53條
為了讓感知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得以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法來利用已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
這些為了身心障礙者所做的無障礙版本,可以在障礙者之間,或政府機關相關機構或團體之間,去做散佈或公開傳輸
無障礙版本之合理使用條件
- 條件1: 利用主體
- 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
- 非營利機構或團體
- 依法立案之各級學校
- 障礙者或其代理人
- 條件2: 目的
- 為專供感知著作有困難之障礙者使用之目的
- 條件3: 轉換方式
- 翻譯,點字,錄音,數位轉換,口述影像,附加手語或其他方法
原則上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 原則上禁止外國真品輸入
-> 但是只要是所謂無障礙版本就例外,是可以從國外輸入到國內的!
簡單來說,可以從國外進口無障礙版本,權利人不能反對
6-9 網路上的公開著作可以自由利用嗎?
討論: 網路時是論述的合理使用
迷思: 網路是自由的,網路上的著作可以自由利用
網路表達的自由 不等於 免費的利用
網路雖然是自由的,但是利用作品要經過同意或授權!
著作權法為了讓大家有接觸的機會
因此
著作權法第61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這個條文是在說,網路上的東西原則上不可自由利用的,但是有例外會允許
時事相關,大家都很關心,可以自由轉載!
因此,網路上發表時事的論述,原則上是可以被大家轉載的
如果不希望被轉載,就要另外特別註明清楚,回到授權利用的原則
6-10 只要註明出處就可以自由利用他人著作嗎?
不行!
討論: 合理使用的註明出處
著作權也要保護公眾接觸著作的自由!
法律嚴格規範範圍,才可以合理使用
總而言之要看著作權法第65條第二項的規定
- 利用的目的與性質,包含商業性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 著作之性質
-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佔之比例
-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商業目的比較不容易合理使用,但也不是全部都不能合理使用
非營利目的容易合理使用,但也不是全部情況下都能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一定要註明出處
註明出處不等於合理使用
註明出處的目的
- 尊重他人著作
- 方便查考出處
合理使用如果沒有註明出處的話
- 還是合理使用的狀態
- 但是未註明出處,會有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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