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筆記9 著作權的相關議題
以下內容為東吳大學課程「大家來練著作拳(權)」上課筆記
授課老師: 章忠信 教授
課程網址:
http://211.76.247.16/admin/tool/mooccourse/courseview.php?id=291
9-1 什麼是防盜拷措施?違反防盜拷措施規定會有什麼責任?
有效的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
防盜拷措施
- 又稱科技保護設施
- 保護著作利益
- 法路保護該技術之有效性 -> 禁止破解
實務上的防盜拷措施
- 鎖碼技術
- 防止接觸
-> by access control - 防止複製
-> by copy control
- 防止接觸
任何人不可以
- 任意再現著作內容
- 任意對公眾提供著作內容
BUT 關於任意接觸著作內容?
著作權法並沒有禁止
著作權法第80-2條
任何人不可以
- 規避或破解著作權人所設置之禁止或限制進入之防盜拷措施 (民事責任)
- 製造,輸入破解,破壞或規避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或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民、刑事責任)
就是不得協助別人去破解
其實著作權法
- 不禁止規避或破解防盜拷措施
- 主要是看破解之後,的利用結果而定其責任
例外情況
考量公共利益
- 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 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為者
- 檔案保存機構,教育機構或圖書館,為評估是否取得資料所為者
- 為保護未成年者
- 為保護個人資料者
民事救濟
- 損害賠償
刑事處罰 (針對提供破解相關技術給他人使用者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兩萬以上,二十五萬以下罰金
意圖利用破解營利 -> 刑責
9-2 什麼是電子化權利管理資訊?違反電子化權利管理資訊會有什麼責任?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
(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可以把它理解成電子版權頁
也可以是浮水印(顯性或隱性)
關於權利人所設定的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法律應該給予保護:
禁止行為
著作人所為之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得移除或變更。
- 已經知道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見了的檔案
- 不得散布
- 不得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傳輸
例外情況
- 因行為時之技術限制,非移除或變更著作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即不能合法利用該著作
- 系統轉換時,其轉換技術上必要之移除或變更
違反禁止行為之效果
- 民事責任
- 損害賠償
- 刑事處罰
-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兩萬以上,二十五萬以下罰金
9-3 表演人在著作權法中有什麼權利?
表演人的權利,跟一般的著作人格權是不太一樣的
歐洲國家,大陸法系國家
定義所謂的鄰接權 (Neighboring Rights)
接近於著作權的一種權利
鄰接權當中探討項目
- 表演人對其表演之權利
- 錄音物製作人對其錄音之權利
- 廣播機構對其播出內容之權利
表演人,雖然創作度沒有向著作人這麼高,但是實質上有較低度的創作,給予保護
目的:
因為表演人面對唱片、電影、電視業者,受到較不利益之對待
我國在著作權法第7-1條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表演
- 唱歌 -> 對音樂著作之表演
- 演戲 -> 對戲劇舞蹈著作之表演
表演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 公開發表權
- 姓名表示權
- 禁止不當修改權
表演人之著作財產權
- 重製權: 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等方式重製其現場表演的權利權
- 公開播送權: 表演人有公開播送其現場表演之權利
- 公開演出權: 以擴音器或電視牆公開演出其現場表演之權利
- 公開傳輸權: 於網路上公開傳輸錄有其表演之錄音著作之權利
或者是讓與錄有其表演之錄音著作之權利 - 出租權: 出租錄有其表演之錄音著作之權利
KEY: 表演人只有在錄音著作才有權利,==視聽著作(錄影)==沒有權利!
2012 北京條約 擬保護表演人的錄影著作
表演人之著作財產權注意事項
- 保護期間
著作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 關於將表演錄製為錄音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
同意將表演錄製為錄音著作或視聽著作後,對於重製,公開播送及公開演出等利用行為,表演人不能再主張任何權利
如果這個表演是現場表演時,觀眾的側錄行為的話,表演人可以主張其權利
9-4 經營飯店應注意什麼著作權問題?
飯店所涉及到的著作權
主要是影音相關內容,音樂,電影片
"再現著作內容"以及"對公眾提供著作內容"這兩個議題上
音樂裡的著作權:
- 作詞人與作曲人
- 演唱與演奏
- 錄音著作
音樂著作 -> 創作者享有公開演出權
錄音著作 -> 錄音財產權是一種使用報酬,不能不同意使用,但用了要付錢
表演 -> 表演人沒有公開演出權
飯店經營者要對於音樂著作以及錄音著作要取得授權並付費
透過廣播使用音樂:
詞曲的作者跟錄音著作的唱片公司是權利人,所以飯店旅館要使用這些東西,就要取得同意或授權,而表演人沒有公開演出權
經營飯店使用影片
- 住店旅客自己點播 -> 牽涉到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權
- 透過有線系統播送 -> 這種播送跟一般家庭收視不一樣,旅館播送是一種"公開播送" -> 可以去跟營業公開播送的代理業者處理授權問題
9-5 學生辦活動應注意什麼著作權問題?
探討合理使用之規定
著作權法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公益活動之限制
- 非以營利為目的
- 未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 未支付報酬
- 非經常性活動
如何利用
- 公開口述
- 公開播送
- 公開上映
- 公開演出
- 利用的標的是已經公開發表過的著作
沒有說可以重製,所以要使用正版的譜,不可以使用影印的!
公益活動
- 畢業典禮,校慶
- 運動會,迎新
- 學生社團表演
- 藝人的校園演唱會不屬於公益活動 (有支付報酬)
- 可以轉播
- 不能錄製或上網
9-6 政府採購公開招標應注意什麼著作權問題?
探討採購法定型契約
複習: 誰是著作權人?
著作人於完成著作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政府出資聘人完成著作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範:
- 受聘的廠商是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
- 政府可利用該著作
特別約定一:
約定,出資人是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特別約定二:
受聘人(廠商)是著作人,出資人(政府)是著作財產權人- 如果廠商是學校,做的人是教授,可以約定教授是著作人,但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 廠商是一家公司,廠商可以跟其員工約定: 廠商享有著作財產權跟著作人格權
- 廠商雇用他人完成,著作財產權讓與政府機關,廠商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政府採購案件
- 撥出第一期款之前,要把著作權相關文件收齊
- 參與人員有更迭時,要隨時把文件補齊
- 廠商要有保證條館,訴訟協助條款,損害賠償條款
在合約上要交代清楚!
9-7 藝術家委託經紀人應注意什麼著作權問題?
- 藝術家要把作品放到市場去,可能涉及
- 藝術品本身物權的讓與
- 藝術品著作財產權的讓與
- 藝術品的授權相關
經紀合約
- 基本上: 由經紀人來代理藝術家來行銷著作
- 簽約時,藝術家仍是合約當事人,本人出面簽約
- 經紀人對外之合約,無約束力
經紀合約建議包含項目
- 藝術品佔有之移轉
- 藝術品複製之授權
- 藝術品銷售
-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
- 藝術品值多少錢
- 經紀人的酬勞
著作的各項權利的讓與,可以事前約定清楚,或是事後由藝術家本人為當事人,做確認後簽約
違約效果
- 委託的範圍要講清楚
- 經紀人違約時要有損害賠償
- 違反條款時合約自動終止
9-8 推動磨課師課程應注意什麼著作權問題?
什麼是 MOOCs
MOOCs: 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
公眾人選修之線上開放課程
MOOCs 是教育事業(.com),不是學校教育(.edu)
是網路上的,不是教室內的
誰是MOOCs課程的著作人?
歌星表演的例子
歌星的表演 -> 錄製成視聽著作,錄音著作
MOOCs 授課老師的內容 是一個著作
內容錄製的前後製 也是一個著作
MOOCs 課程之權利歸屬
透過合約來約定
- 以學校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
- 透過文件讓參與的人同意
- 標示教師及相關人員姓名
- 課程中使用到別人的著作內容時
- 善用別人的觀念,但使用自己的表達 (OK)
- 或是去取得同意或授權 (最直接)
如果要談授權利用,一定要講清楚,因為約定不明的部分,視為未授權!
因為MOOCs的性質,所以合約中要記得約定再授權別人使用
可翻譯重製!
要約定清楚如何合理使用
9-9 旅遊業應注意什麼著作權問題?
職務著作
觀念與表達
- 旅遊業常遇到之著作議題
- 導遊的著作權利歸誰
導遊拍的照,錄的影音,遊戲製作等 - 旅遊行程的著作權
能不能保護?
- 導遊的著作權利歸誰
導遊與旅行社的關係?
如果導遊是公司員工的話,適用員工相關的規定
導遊是著作人
著作財產權歸公司
但是可以有特別約定
特別約定一: 旅行社同時是著作人與著作財產權人
特別約定二: 導遊是著作人也是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旅行社使用
導遊的職務著作,判斷標準: 是否用在工作上的!
導遊是靠行者 (旅行社出錢請來的,導遊不是受雇人的角色)
導遊是著作人也是著作財產權人,旅行社有利用著作之權利
建議: 最好事前以特別約定把權利義務訂清楚
旅遊行程之保護**
著作權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
旅遊行程做成DM --> 著作權法保護文字敘述,圖片
建議: 把旅遊行程表,寫得更好一點,要有智慧之投入,就可以保護該DM之著作財產權
9-10 COSPLAY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探討改作與重製
COSPLAY(同人誌)
- 以他人著作為素材繼續著作
- 單純複製,扮演他人著作人物
要小心: 禁止不當修改權
例如把清純的扮成色情的
喜劇變成悲劇
最好要經作者同意
同人誌
以他人著作為素材繼續著作
是 重製,改作
利用完之後,可能會上網,或是紙本行銷 要小心相關權利
平面立體轉換 -> 平面漫畫人物,你用 3D 呈現
畫成 Q 版的 -> 改作
合理使用
這部分在同人誌裡面,不太容易
迷思與真相
致敬?
粉絲 促進流通?
以上都要經過授權
同人誌
雖然法律上,原作者可以主張權利,但是基於對粉絲的寬容,或是市場上的考量,原作者大部分不會出來主張權利
當經濟利益上發生重大衝突時,可能就會有權利人主張權利相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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