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筆記7 侵害著作權的法律責任
以下內容為東吳大學課程「大家來練著作拳(權)」上課筆記
授課老師: 章忠信 教授
課程網址:
http://211.76.247.16/admin/tool/mooccourse/courseview.php?id=291
侵害著作權之責任
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行政救濟
7-1 著作人格權被侵害該怎麼辦?
根據著作權法
著作人格權是永久保護的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侵害著作權上的救濟
民事上的救濟包括
- 排除侵害
- 防止侵害
- 損害賠償
- 要求標示姓名
- 更正內容
- 請求銷毀
- 可以要求法院將侵害確定的判決登報
刑事上的處罰
- 屬於告訴乃論
- 有兩罰規定: 如果受雇人侵害著作人格權,那他的雇主也要罰
- 有罰金
- 加重罰金
- 有期徒刑,拘役
行政上的救濟
- 可要求海關查扣 -> 禁止進出口
侵害著作人格權要付損害賠償
被害人還可以請求標示姓名或名稱,更正內容,或是要求回復名譽相關的事項
簡單就是,別再讓侵害著作人格權的情況,繼續惡化下去
著作人對於侵害的請求權
要早一點主張:
- 得知侵害情況發生的兩年內要主張
- 不管發生多久,超過十年不得再請求
7-2 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被侵害該怎麼辦?
著作人格權是用久保護的!
不因著作人死亡而受影響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繼承或讓與
於是
產生了問題: 著作人死亡後,著作人格權遭到侵害時,如何請求救濟呢?
根據著作權法第86條
著作人死亡後,除了遺囑另有指定外,下列之人,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依順序對於違反第18條或有違反之虞者,可以請求救濟
著作人死後救濟的意義
- 並非著作人格權的繼承
- 而是為保護而生的請求權 -> 可以透過遺囑指定,且遺囑優先!
- 遺囑沒有指定,才依照順序來主張救濟
依順序的意義:
如果前一順序的人不主張或者要主張,後面順序的人不得有意見
BUT
行使民事救濟時
上述這些能請求救濟之人,並不是著作人本人,不可以要求損害賠償,也不可以要求判決登報
只能要求標示或更正內容,要求回復名譽,防止侵害
針對侵害著作之物,可以要求銷毀或其他處置
這個請求權的時效同上 7-1
關於刑事處罰之規定
- 告訴乃論
因為告訴乃論只有權利人能提出告訴,所以頂多依照刑事訴訟法,要求檢察官來指定告訴人 - 其餘刑事處罰項目同 7-1
著作人過世後,關於行政救濟方面就沒有辦法主張了!
7-3 著作財產權被侵害該怎麼辦?
侵害著作財產權的救濟與處罰
著作財產權被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對侵害人請求民事救濟、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救濟,並對侵害人提出刑事告訴。
- 著作財產權
- 再現著作內容
- 重製權
- 改作權
- 編輯權
- 對公眾提供內容
- 再現著作內容
民事上的救濟
- 排除侵害
- 防止侵害
- 銷毀侵害物
- 損害賠償
- 判決登報
關於民事救濟請求權的時效
著作權法規定
- 必須在知道有損害開始,兩年內要行使請求救濟
- 或者,從有侵權行為開始起,超過十年不行使救濟的話,就不能主張了
關於賠償金額
損害賠償金額,依照受害人的
- 所失利益
- 所受損害
- 侵害者的所得利益
- 如果不易證明實際損害額,法院可以判處一萬以上,一百萬以下損害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刑事責任
- 被害人可以要求判決登報
- 屬於告訴乃論,不過如果是光碟盜版 or 販賣盜版光碟,就是非告訴乃論
- 有期徒刑
- 拘役
- 罰金
- 沒收
- 兩罰規定
行政救濟
- 海關查扣 進出口貨物
- 勒令歇業
- 命令停業
- 沒入
事業以公開傳輸之方法,觸犯 91, 92, 93條,法院判決有罪者,應立即停止行為 限期一個月內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命令停業 or 勒令歇業
7-4 網路服務業者對於使用人利用服務的侵害也要負責嗎?
著作權法規定
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包括
- 連線服務提供者
-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
-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 搜尋服務提供者
- 網路服務提供者
Q: 使用人利用網路服務造成的侵害,服務提供者也要負責任嗎?
服務提供者的視角: 這是使用人的行為,不是業者的行為,不必負責任
公眾的視角: 就是因為有這個網路服務,才讓使用者有好的侵害工具可用
民事免責事由
著作權法在此件事情上,增訂一章網路服務者之民事免責事由
- 如果符合條件的話,網路服務業者,對著作人及利用人都不必負責
- 如果沒有符合條件,則以個案判斷責任
又稱避風港條款
對於業者
你要進入避風港,要付門票,但是保證安全
不要進入避風港,禍福自負!
網路服務業者共通民事免雜事由 (進入避風港之條件)
- 條件一:透過契約,電子傳輸或自動偵測系統
告知使用者將積極落實保護措施 不讓使用者繼續侵害他人 - 條件二:
告知使用者若三次涉及侵權情事,將終止服務 - 條件三:
公告接受通知的聯繫窗口 - 條件四
權利人若有保護或辨識技術需配合
只要符合以上四個條款,且對於
連線服務提供者
- 資訊由使用者提供或請求
- 經過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
- 連線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資訊有任何的篩選或修改
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
- 無改變存取之資訊
- 沒有透過自動化技術修改
- 收到權利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 對於侵害行為不知情
- 未直接獲得財產上的利益
- 收到權利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
業者收到權利人通知後需轉知使用者,如果使用者要求回復,業者就要去通知權利人,權利人要在10個工作天之內對使用者提告,如果權利人超過時限未提告,業者就要把撤下來或停權的檔案回復(把東西放回去)
搜尋服務提供者
- 對於侵害行為不知情
- 未直接獲得財產上的利益
- 收到權利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
網路服務提供者
- 對於侵害行為不知情之情形下
收到權利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 - 知悉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為善意之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
- 對於侵害行為不知情之情形下
那麼服務業者就可以進入民事免責事由的避風港
以上這套制度的用意是,讓業者能夠專注於做好服務,不會因為服務使用者之侵害行為,而需負擔相關責任
7-5 海關會怎樣協助著作權人防止盜版品進出口?
探討邊境管制措施
- 著作權人,懷疑進出口貨物侵權,可以向海關申請查扣
- 海關,如果發現貨物可能有問題時,也可以直接權利站不放行,來查扣
- 著作權人,如果知道有侵害的貨物要進出口,要拿出保證金,向海關申請查扣
海關受理後,要通知權利人跟進出口人,得知貨物報查扣了!
權利人與進出口人,可以去看查扣中的貨物內容 - 如果經法院判決確定侵害,海關加以沒入,由進出口人承擔相關處理費用,不繳納者移送強致執行
- 海關也可能廢止查扣,那就要由權利人負擔賠償相關費用
廢止查扣
- 法院判決為非侵害物
- 查扣後,權利人沒有對進出口人進行訴訟,未在12日內起訴
- 權利人自行申請廢止
廢止查扣的相關損害,權利人要負擔損害賠償費用
保證金返還
- 權利人勝訴或和解
-> 已經沒有擔保的必要 - 廢止查扣後
權利人證明進出口人 20 日以上沒有來領取保證金 - 進出口人同意歸還保證金
-> 因為保證金是為了保護進出口人
海關執行業務時,從進出口貨物外觀發現顯然侵權貨物時
海關在一個工作天內要通知權利人
權利人接到通知後
- 空運出口
-> 四個小時內決定是否查扣 - 空運進口 or 海運進出口
-> 一個工作天內決定是否查扣
海關從進出口貨物外觀發現顯然有侵害著作權嫌疑時,可以在一個工作日內通知權利人,並通知進出口人提供授權資料。權利人對於空運出口貨物,應於四小時內,或空運進口及海運進出口貨物,應於一個工作日內,至海關協助認定是否侵害,否則海關可以放行。
如果無法通知到權利人時
若無其他不准通關理由,或是通知權利人後,權利人沒在期間內來作認定
那就海關就應該放行
海關通知權利人後,對於貨物暫不放行,
若權利人在三個工作天之內無任何採取動作 -> 海關只能放行
7-6 侵害著作權,該賠多少錢?
探討損害賠償金額計算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民事賠償: 故意或過失都包括
刑罰: 僅處理故意行為
如果是共同侵權人,共同負擔賠償金額
至於共同侵權人之間內部關係(分配誰要陪多少錢)自理
所以,很多人一起侵害他人著作權時,著作權人可以找其中最有賠償可能的人,要求他賠償全部的損失。
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關於所受損害
著作權法第88條第二項
一、依民法第216條之規定請求。
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力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關於所得利益
著作權法第88條第二項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關於不易證明實際損害情況
著作權法第88條第三項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
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台幣五百萬元
關於主張權利之期限
著作權法第89-1條
第85條及第88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7-7 侵害著作權的盜版品該如何處理?
探討沒收與沒入
民事訴訟 – 銷毀、處理
刑事訴訟 – 沒收
行政訴訟 – 沒入
民事救濟:
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主要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沒收 v.s. 沒入
- 沒收是刑罰處罰,由法院判決宣告
- 沒入是行政處罰,由海關或警察機關處分
如果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沒收時,要追加罰金
關於沒收的規定
犯罪行為人之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
-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著作權法第98條
盜版光碟,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
7-8 為什麼有些侵害著作權的行為沒有刑事責任?
探討除罪化之規定
著作權法第37條第6項,有四種除罪化之規定
著作財產權人有的權利包括了
- 再現著作內容
- 重製權
- 改作權
- 編輯權
- 對公眾提供著作內容
- 散布權
- 公開演出權
- 公開播送權
Q: 如果前面經授權的著作,後續的不當利用,還要再處罰嗎
意思是說前面的利用沒有問題(已經授權過了),授權人後續的利用(未授權)的爭議點只在於價錢方面的問題,而非不讓別人用
--> 這仍然是侵害的行為,只要付錢就可以,但不應該以刑罰處罰
包含範圍
- 音樂著作授權電腦伴唱機,利用人用該伴唱機公開演出該著作
- 將原播送之著作(廣播,電視電台)再公開播送
-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
- 著作授權廣告後,由廣告播送人公開播送或同步公開傳輸,向公眾傳達
- 廣告用完後,後續又被廣告人拿去公開用在別地方仍應取得授權。
- 著作授權他人做成廣告片,廣告要播出仍應取得授權。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除罪化
- 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要求民事救濟
- 例外: 著作權及企管理團體 – 有團體管理的著作,仍有刑責!
章老師的話:
前端已合法授權,不能再以刑罰作為後續利用之談判武器
7-9 買賣盜版品也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探討散布權的問題
重製著作,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
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所做出來的重製物,就是盜版品
著作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因此
要賣著作原件及重製物,需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
重製物可能是合法的或是非法的
- 製作盜版 -> 侵害重製權
- 賣盜版 -> 侵害散布權
- 賣正版,但是正版是從倉庫偷來的,或是合約期滿繼續賣 -> 侵害散布權
所謂移轉所有權的方式 -> 包括贈送,交換
法律上,基於接觸資訊的考量,不處理買盜版的人
因為購買是理性消費行為(為省錢),但是如果買完後轉賣,就算是賣盜版的侵權行為
7-10 使用盜版軟體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探討 視為侵害著作權
著作權法
- 不可以做盜版
- 不可以賣盜版
- 沒有禁止買盜版
- 但不能轉賣出去
BUT 買盜版軟體跟買其他盜版商品 並不一樣
買軟體灌入硬體裡面去 是一個重製的行為
- 如果該軟體是合法軟體,這是一個獲得授權的重製行為
- 如果該軟體是非法軟體,這就是一個未經授權的重製行為
- 如果是"買硬體送盜版軟體" -> 商家非法重製行為,買家沒有違法
但是買家在使用上要注意
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做為營業之使用者
視為侵害著作權
KEY: 自用不侵害,營業用視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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